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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社保缴费期限调整 从每月15日前调整为当月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月份起,全市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期统一从每月15日前调整为当月。参保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尽量采取网上划款等便捷缴费方式,避免因晚缴费而影响其他社保业务的办理和待遇的发放。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滞纳金自欠费的次月起计算。

为满足不同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对采取“财税库银”划款缴费的参保单位,将原每月一次划款缴费调整为每月两次划款缴费。其中,在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单位,划款时间由原“每月1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调整为“每月15日、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发票当月邮寄送达;每月25日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次月送达)。对在各县市区参保的企业,划款缴费的具体时间可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划款缴费单位在划款缴费当日24小时内,要确保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日当天缴费单位账户余额达到划款金额的,视为参保单位同意划款)。

划款缴费单位也可以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选取规定的划款日中的一个,作为本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划款日。划款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划款日后2日内主动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是否划款成功。凡划款缴费未成功的,应于当月月底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窗口办理缴费,避免逾期缴费而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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