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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1部门联合推出17项举措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本次优惠政策支持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 “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水母网4月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逄苗 通讯员 孙洪安)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11各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多项“个转企”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扶持优惠政策包括商事登记便利化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17个方面。拟将个体工商户这一“主力军”真正发展成为全市经济的“生力军”。

本次优惠政策支持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可享受便捷的准入服务。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若书。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通知》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利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山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个转企”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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