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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执法典型案例

水母网4月2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李俊玲 通讯员 焉卫轩)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忠实履行“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使命责任, 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大传染病防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继续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震慑违法行为,发挥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

2020年2月28日,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芝罘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次氯酸钠原液自行加工分装制成84消毒液,负责人丛某某无法出示在售84消毒液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查实,该公司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生产分装84消毒液累计销售约300多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芝罘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生产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1月16日,烟台开发区教体卫健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男用湿巾消毒产品命名使用“抑菌”字样、标签(说明书)标注抑菌作用,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开发区教体卫健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案

2020年2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莱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某内科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该诊所违反莱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分级分类收治可疑症状病人的通知》要求,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莱州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四:传染病预检分诊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2月20日,莱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莱山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落实不到位,预检分诊设置不完整,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不在岗,登记存在体温缺漏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莱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按规定开展消毒效果检测案

2020年3月18日,招远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招远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医疗废物暂存点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龙口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龙口某诊所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在邻近居民楼一楼后窗下露天堆放用过的输液瓶和安瓿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龙口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非医师行医案

2020年2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牟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牟平区养马岛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孙家疃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该药房负责人孙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为发热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牟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玖元整(¥:2299.00),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另案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年2月18日,海阳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海阳某药店经营消毒产品索证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药店内聘雇医师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海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贰角整(¥:3373.20),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医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从事诊疗活动另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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