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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须承担医疗费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烟台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对患者实施综合保障

市医保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根据规定,对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也继续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出院时全部费用一并结算。

与此同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通医保绿色通道,无论是否办理转诊转院、是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是否能异地联网结算,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个人无须垫付。

使用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有什么规定?具体报销政策是什么?

根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临时取消限制,报销比例按原医保政策执行;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药品按甲类报销。对临床必需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市医保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疫情期间,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需要经过新增项目立项程序,可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直接确定使用,具体价格按照成本测算定价原则自行定价,不得偏离成本过高定价。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系统,赋予结算编码,医疗机构对应结算。

根据规定,疫情期间,对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允许市内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困难企业可缓缴医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政策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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