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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意见加强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

近期,省内外因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影响火灾救援、火场逃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昨日,从市安委会办公室传来消息,我市正式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的通知》,即日起,全市将集中开展“两个生命通道”起底整治,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的行为,将处以最高五万元的罚款,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

消防标志正面不得有妨碍视读障碍物

通知要求,规范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标识设置。根据有关规定,各企业、单位、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划设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划设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消防车通道两侧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占用”警示标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醒目位置,正面或临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设置电光源型、蓄光型、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编制规划时考虑消防车通道设施布局

防救援机构要形成合力,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内,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督促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缩减消防车通道宽度,并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我市要求,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生命通道”维护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布局。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要确保消防车通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公安、住建部门要推动有关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用视频监控识别报警等技防措施。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消

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纳入诚信记录

近期,我市将开展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集中整治。交警、城管、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集中整治,以城市公共道路、商业集中区及周边道路、居民社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山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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