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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工作意见”

水母网1月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唐寿锐 通讯员 宗鹏)市纪委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倡树激励担当作为的目标导向,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意见”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出台,旗帜鲜明为敢于负责、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消除后顾之忧,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精准实施容错纠错,宽容干部的无心之过

“意见”要求,要认真执行工作流程。有效执行市纪委监委机关《实施容错纠错工作流程(试行)》,按照“谁追责问责、谁实施容错纠错”的原则,做细做实权利告知、提出建议、呈报审批、组织实施、启动纠错等步骤程序。在开展责任追究调查时,应当在相关核查报告中依规依纪依法明确提出是否实施容错纠错的建议及依据,并作为单独部分进行说明。确需实施容错纠错的,认定意见经纪检监察机关召开会议研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应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意见”明确,要全面加强审核把关。对移送审理的责任追究案件是否应当容错纠错进行审核把关,对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容错建议提出审理意见;对发现应当实施容错纠错而未实施的,应当提出补充容错纠错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意见”指出,将定期对责任追究案件实施容错纠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精准规范有效。定期对容错纠错有关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

坚决打击诬告陷害,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实施措施要深入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烟台市纪检监察机关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立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市纪委监委统一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统筹配合、不枉不纵、从快从严打击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推动化解信访举报积案难案,净化信访举报环境,切实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意见”指出,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对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根据诬告陷害人的身份、情节、管理权限等情况对行为人分类处置;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意见”指出,要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对受到诬告陷害、严重失实举报的干部,积极查清事实真相,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正名具体建议。对打击诬告陷害、澄清正名有关工作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

强化关怀帮扶,传递组织温暖关爱

“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机制,深入落实省纪委监委《对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回访教育工作办法,明确对受处分干部的回访教育主体、工作流程、结果运用等内容,坚持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回访针对性、实效性。

“意见”提出,要抓牢关键环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回访”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回访前,通过调阅案卷、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多渠道了解回访对象思想、生活、工作状况,量身定制个性化回访方案,确保访出真情。回访中,广泛听取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意见,全面了解回访对象受处分前后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确保访出实情。回访后,梳理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根据受处分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回访意见,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消极怠慢的重点关注、持续跟进,确保访出实效。

“意见”指出,要注重工作成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入交心谈心,认真听取回访对象诉求,对合理要求及个人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积极反映、帮助解决,使受处分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注重疏导帮教,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对思想包袱和顾虑较多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及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重拾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动力。对确能改正错误、担当作为、表现突出的被处分干部,及时给予正面评价、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反馈给组织部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作为被处分干部民主评议、考核评比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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