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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连续3年“优秀”可记功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日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如何发放?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对定期奖励、及时奖励等认定和发放标准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要定期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提出申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重大专项和重要突发事件人数较多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人员总数的1‰,最多50名;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确定。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已获得事业单位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市确定的厂商,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闪电新闻记者高亚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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