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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举报最高可奖500元

从今年开始,山东省青岛市城区禁放烟花爆竹,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公安机关查实并处罚,举报人可获300元到500元的奖励。

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日前,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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