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邹春霞)记者从烟台市政府获悉,我市下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本通告有效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烟台市行政区域划为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通告指出,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枪支、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通告要求,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